撿骨的意義 撿骨,又稱「撿金」、「洗骨」、「拾骨」等,乃西太平洋邊緣的幾個島嶼所特有的現象,尤為台灣之閩客族群乃明清兩代(特別是清乾隆以後)由大陸閩、粵移民而來,所以父母遺骸葬在台灣,歷經數年,挖起骨頭以罌裝,背返閩粵祖塋安放,所以才有撿骨之風俗,然一住下來七、八代定居下來,又逢一八九五年台灣受日本佔據,迨一九四五年十月光復後,旋即兩岸分裂,百多年以來,台民之祖塋再也沒有遷葬大陸之風氣,尤以一九六四年文化大革命以來,大陸之祖塋大體已被刨光,更不可遷葬於大陸祖塋,然而撿骨風俗已在國人心目中根深蒂固,十年來不撿骨,子孫心中就感疙瘩,禁不起風水師傅從旁編理,自然撿骨風氣儼然已成國人喪葬禮俗的一項固有文化了。 撿骨的年限 -
未滿十六歲死亡者不撿骨。 -
三十歲以內死亡者,可以選在五-七年撿骨。 -
四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七-九年撿骨。 -
五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八-十年撿骨。 -
年齡愈大死亡者,撿骨的時間也就愈晚。 撿骨的目的 -
舜,大孝之人「象代耕田,鳥為耕草」,孟子:「[舜生於馮,東夷之人也。]崩於蒼梧之野,葬於九疑瓦棺之。其妻娥皇女英,不飲不食,日以繼夜的哭泣,淚灑在竹上,竹盡成斑,此種竹後人稱湘妃竹。故以瓦葬為舜時代產物,舜建都虞,又稱有虞氏。 -
將屍骨撿存,可保護骨骸,與求福避禍,一點關係也無,只是數十年來後墓基破損不堪,當然有撿骨之必要。 -
十年風水輪流轉,數十年後擇地而葬,俗人所信也。 -
將祖宗遺骨,集中一處建墓厝或另合建一墓,以利掃墓。 -
政府七年輪葬制度,撿骨對土地利用頗多正面功能。 撿骨的流程 -
先定流年,今年可否撿骨。 -
訪墓司,約定時辰(以卯辰巳三時為宜)及一應物品。 -
購置「瓦罌」(金罌),也是陶甕,又稱「金甕」、「金缸」。 -
聯絡相關子孫,準備物品。 -
至墳地祭拜后土及已逝之墓主(祖宗)。 -
開墳堆,先由手臂撿起,口中說:「○先生(○夫人)請您起來吧!」次為肩,再從頭一一撿起。 -
依人坐姿樣置入金罌,一根一節仔細排好。 -
定吉地:仍葬原地,或換他地改葬,覓好地點依葬禮掩之,如山岩中、田野上、笠篷下、山壁間等。 撿骨的禁忌 -
客俗:屍骨不曬太陽,即不曝光,陰不見陽,故以棚或傘遮住棺頭,閩俗則屍骨見曝,乾燥輕鬆,不忌他光。 -
養屍:葬後多年未化,屍體變樣、變胖、不變化。 -
蔭屍:葬後多年未化,屍體不長毛、不變化。 -
撿骨不願見子孫哭泣,謂不能夠成長。 ※如遇養屍、蔭屍場合,不必驚赫,此因地質關係,子孫可用杖物撥動屍體衣物(勿用手動,以免中了屍毒),此種現象可以原地掩埋,或另擇他處壙埋均可,或以擲筊式請其暗示處理方式。 撿骨的處理 -
男性由左手撿起,女性由右手撿起,由上胳、下胳、手掌、手指、次另一隻手、頸項、頭骨、再下身一一揀起,清掉泥土,將其曝曬於陽光下,然後從腳趾、腿、坐骨、上身、雙手、頸、頭之序一裝入金罌內。 -
原地或另擇日覓地安葬(依安葬禮方式),或直接盡納骨堂內或祖厝內(依進塔方式)。 -
家族每年於清明節前後培墓三年再年年掃墓,進塔者,每年清明節前後子孫團圓,獻花、獻祭品、行禮追悼一番。 (因各地風俗民情不同,故資料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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